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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请《广告经营许可证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;
2、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;
3、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;
4、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。
(法律依据:《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)
二、(一)申请《广告经营许可证》,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材料:
1、《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》。
2、广告媒介证明。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纸、期刊等法律、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,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。
3、广告经营设备清单、经营场所证明。
4、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。
5、单位法人登记证明(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、社团法人登记证、营业执照等)。
(二)申请变更《广告经营许可证》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:
1、《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》;
2、原《广告经营许可证》正本、副本;
3、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、单位名称、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、经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。
(法律依据:《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九条、第十一条规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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