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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设立条件:
1、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、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,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;
2、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,经营工业、手工业、服务业、修理业及其他行业。
二、所需材料:
1、《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2、《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》;
3、经营者资格证明:身份证复印件(核对原件),20-49周岁的育龄妇女,应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盖章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(核对原件)(广东省内户口的提交《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》,广东省外户口的提交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);
4、经营场所证明;
5、经营范围涉及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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