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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地区(企业)常驻代表机构设立
一、设立条件
1、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;
2、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,须得到批准机关的批准。
二、所需材料:
1、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》原件;
2、隶属企业出具的《企业(公司)申请登记委托书》原件,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(核对原件);
3、隶属企业所在国(地区)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、银行资信证明、上一年度纳税证明、股东情况、董事长或总经理证明;隶属企业无公章的需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字样。(外国公司的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、领馆认证;港澳地区企业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,并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转递;外文文件、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。)
4、由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对常驻代表的委派书,以及常驻代表的简历、身份证明复印件(须核对原件。身份证明指外国人士的护照和签证页;港澳人士的港澳身份证及通行证;台湾人士的台胞证和台湾身份证;持中国护照人士的护照及外国长期居留证明。)
5、场地使用证明;

 

 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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