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(一)设立条件:
1、有符合规定的名称;
2、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;
3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;
4、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;
5、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;
6、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。
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,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。
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。
(二)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的许可条件:
1、有符合规定的名称;
2、有符合规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;
3、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。
(三)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所需材料:
1、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
2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的《企业(公司)申请登记委托书》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(核原件);
3、隶属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原件(董事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);
4、隶属企业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复印件(注明与原件一致、加盖隶属企业的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);
5、隶属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通知函原件(本市企业免提交)
6、场地使用证明;
7、隶属企业的章程复印件(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隶属企业的印章)
8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或经营范围须经审批,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(具体可参照附件2)
9、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。
|